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和履行“一个体系、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 青食药监药化生〔2018〕55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严格执行药品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生产环节药品质量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和严格履行“一个体系、四个报告制度”,严控药品安全风险,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并完善药品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药品GMP的规定对原材料、厂房、设备、生产过程、卫生、人员培训、质量管理、检验等提出明确要求。企业应设置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供应商审核、产品年度回顾分析等工作的检查汇总,并对生产现场、生产车间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对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确保质量检验和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并且定期对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进行验证,确保生产、操作和检验等相关的项目按照经过验证确认的状态进行。企业必须加强供应商的管理,对供应商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留下现场审核图片资料,归档到供应商质量保证评估档案中。企业还应做好GMP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保障员工掌握本岗位的基本理论知识、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
二、建立并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
企业应按照药品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发现问题主动整改,确保各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主体资格、产品准入、人员要求、物料控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生产行为、上市产品管理等方面每月开展自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如实填写《药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附件1),留存自查记录,撰写自查报告。每季度末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药品生产质量安全自查报告》(附件2)。
三、建立并履行药品质量回顾报告制度
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明确改进方向。产品质量回顾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产品的生产批数、产量、及整体的质量情况;产品所用原辅料的变更;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所有重大偏差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调查;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市后应当完成的工作情况;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委托生产或检验的技术合同履行情况。并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及理由,并及时、有效地完成整改。药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当有书面的技术协议,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的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求。上述产品质量回顾工作完成后,企业应对本年度的生产质量进行回顾并进行整理,作为质量档案留存归档,同时进行汇总形成《药品质量回顾报告》(附件3)于每季度末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建立并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通过监视临床应用及时发现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药品潜在的固有风险,评价其风险效益比,不断完善药品的安全性信息,从而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发现可疑的不良反应,要详细记录、调查,按规定填表、报告。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单、台账,按月、季度、年做总结并处理。原始材料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分类、归档保存。企业药品质量负责人应将年度产品用户调查记录、资料作书面总结分析后形成《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附件4)于每月底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建立药品质量追溯制度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追溯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主体责任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建立以计算机系统为平台的药品追溯制度,并将此制度贯穿整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从而使药品在采购、储存、销售、运输以及标准检查、抽验、投诉、查询、不良反应监测等环节做到信息可查、质量可控,保证可追溯性。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对药品追溯体系管理实施监督。计算机系统对供货方和采购药品品种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实时更新,做到可查询药品来源和可追溯,不能追溯药品来源的,发现问题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暂停业务往来,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企业质量负责人要将药品质量追溯环节中的相关事项及存在问题分析汇总后形成《药品质量追溯报告》(附件5)于每季度末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企业在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要及时汇总情况并总结及时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附《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相关资料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质量受权人签名,以纸质、电子文档或在线报送的形式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1.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2.药品生产质量安全自查报告
3.药品质量回顾报告
4.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
5.药品质量追溯报告
6.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联 系 人:潘 平
联系电话:0971-8865625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