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省市场主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
《清单》坚持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审慎原则、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明确了特定情形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7个事项,列举了涉及广告监管、无照经营、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安全等方面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32个监管事项,以及3个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市场监督管理目的,可以不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管事项。同时,明确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一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是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清单》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将进一步降低行政执法对市场主体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有效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鼓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性,让经营者感受“执法的温度”,为全省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宽松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