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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好改革发展,做到“两手抓、两推进、两不误”的部署要求,为做到监管与服务并举,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平稳有序,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监督和引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好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全面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承担起社会责任,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扎实做好复工复业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安全有序。

二、开展“零见面”咨询和审批工作

及时公开电话、邮箱、微信群等疫情期间专用咨询方式,特殊食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均采用电话或线上方式解答。积极引导企业和办事群众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保健食品品种备案和企业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等不涉及生产经营条件变更的许可证变更事项等业务暂时纳入“零见面”审批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办理结果。

三、提高审核效率,开通业务办理绿色通道

对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通过,并邮寄相关文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新开办和生产条件变更的申请,开通预约办理通道,先行进行书面材料的审核,待疫情得到控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对官方推荐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建议和指南文件中提到的提高免疫力类、抗疲劳类保健食品,及提供精准营养的维生素、膳食补充剂、蛋白质、益生菌、核酸等保健食品,涉及生产经营许可的,特别是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原则上实行及时受理、及时审查,采取容缺后补等受理审核方式,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快速审核通过。

四、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一)严格规范特殊食品的生产秩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和《保健食品产品批准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严禁擅自改变产品配方;严禁擅自改变生产加工工艺;严禁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产品不得出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质量合格的产品。长期停产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复产的,必须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符合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加强对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确保上市销售的特殊食品质量合格,源头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特殊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划定专门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并在明显位置标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警示语。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搭便车”借机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特别是提高免疫力、营养补充剂类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功效,借机谋取暴利;不得利用网络销售、电话营销、有奖促销、销售返利等形式进行欺诈和虚假宣传;对上述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五、坚决维护价格秩序

严格要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严厉打击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六、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举措和工作要求

严格落实省政府各项通告和省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防控举措和工作要求,教育和引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员工健康管理与报告制度。一是做好员工疫情防控知识培训;二是对从业人员每天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或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要及时就诊,立即向相关部门如实报告并做妥善处理;三是做好生产环节健康防护,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加工场所前严格洗手更衣,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口罩,清洗、烘干、酒精消毒手部;四是做好经营场所的全面消毒、清洁,保证通风良好,员工配带干净的口罩,并做好登记报告。

     省局特殊食品处咨询电话:0971-6128116

                             0971-6128896

咨询邮箱号:qhtsspc@163.com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5日